申请执行人联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挺,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威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莉苹,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涉外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贷款17923.3美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威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17923.3美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强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