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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安骏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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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骏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新丰路**101。法定代表人易树銶,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F4.83C-2A 法定代表人陈权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8213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