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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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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丽晖,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沈丽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鹏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沈丽晖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23350.1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添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