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被执行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8680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8868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阳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