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宏兴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产径村。法定代表人田仕萍。被执行人洪楚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8559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