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某。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9410.1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鲁强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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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某。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9410.1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鲁强
书记员:李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