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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汇瑞鑫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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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瑞鑫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安。被执行人童华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童华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倩

书记员:胡信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