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安泰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支农。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安泰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1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4176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73.2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64176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