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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天津竹林伟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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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竹林伟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汉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仕达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明悦商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进江。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7305.1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730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4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仕达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62060.1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邓志伟

书记员:黄俊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