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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深圳润思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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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润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汪珍社,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来朋,该公司行政文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乐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廖斌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润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本案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润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被告深圳市乐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按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润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黄琦(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