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03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91、26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两案共同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天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被告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震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

驳回被告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200元。

代理审判员:郭奕好

书记员:王斯斯(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