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慧,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斌(又名张兵或张滨),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莉
书记员:苗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