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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宋慧诉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长民初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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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慧,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斌(又名张兵或张滨),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莉

书记员:苗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