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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胶商初字第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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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董事长。被告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岳。委托代理人刘迎本、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撤诉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王淑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