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董事长。被告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岳。委托代理人刘迎本、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撤诉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王淑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