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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北轴承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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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法定代表人周兆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洪尧,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茹燕,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胶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靳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