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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京升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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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京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城子村。法定代表人马明昌,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京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胶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郑晓鹏审判员:秦涛

书记员:蔡仙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