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绪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杜运刚,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山与被执行人杜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赵金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