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繁杰,男,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王希朋,男,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商初字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9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