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繁杰与王希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繁杰,男,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王希朋,男,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商初字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9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