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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胶州市洋河镇后澄海村民委员会与李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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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后澄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明智,该村书记兼主任。被执行人李宝华,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后澄海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胶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