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志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崔继东,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广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丽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志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