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森,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来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森与被执行人青岛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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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森,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来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森与被执行人青岛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