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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绍连与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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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绍连,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平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连与被执行人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45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