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敦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素梅,女,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