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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敦华与陈素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胶执字第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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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敦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素梅,女,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