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董事长。被执行人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俊,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