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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鹏与王青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胶商初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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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鹏,男,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殷国海,胶南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青金,男,汉族,38岁,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赵燕人民陪审员:宋加海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