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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桂娥与赵桂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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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桂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桂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据[(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周兆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