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桂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桂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据[(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周兆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