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潍坊圣来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汶水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丽,安丘潍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庆光,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洪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潍坊圣来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李庆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8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040元,由原告负担770元,被告负担2270元。
审判长:别怀明审判员:李芝旭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