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智翔。委托代理人:邱龙斌。被告: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万大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天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提瑞斯法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