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贵。委托代理人:冯沾桂。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峰。委托代理人:叶汉卿。委托代理人:徐鹏。
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小琼
书记员:黄娟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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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贵。委托代理人:冯沾桂。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峰。委托代理人:叶汉卿。委托代理人:徐鹏。
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小琼
书记员:黄娟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