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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城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商初字第3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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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谦。委托代理人:顾力昕。被告:丰城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惠忠。委托代理人:杨春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3元,合计5398元,由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春芳

书记员:黄燕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