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谦。委托代理人:顾力昕。被告:丰城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惠忠。委托代理人:杨春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3元,合计5398元,由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春芳
书记员:黄燕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