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锡成。委托代理人:商金玉。被告:浙江佳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1967元,由被告浙江佳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