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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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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锡成。委托代理人:商金玉。被告:浙江佳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1967元,由被告浙江佳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