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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1

申请执行人郭易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第三人西安市民乐园地区整体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碑执异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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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郭易泰,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西安市民乐园地区整体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尚勤路丽都大厦** 负责人王建国,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新城区尚勤路**尚勤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易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第三人西安市民乐园地区整体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乐园办公室)、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郭易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易泰称,二个第三人于2008年1月6日趁其本市门面房内无人之际,用挖掘机将房屋砸毁,为此,其以市拆迁办不作为向碑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碑林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市拆迁办在六十日内对其要求对民乐园办公室、新城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书面《控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拆迁办和二个第三人均没有上诉,其申请执行后,市拆迁办作出市拆办发(2011)26号处理决定,对二个第三人不予处罚,碑林法院以此作出(2011)碑执字第007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碑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市拆迁办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郭易泰要求对民乐园办公室、新城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书面《控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郭易泰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此之前,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以市拆办发(2010)10号文件向新城区长乐分局东四路派出所发出立案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郭易泰房屋非法拆迁一案予以立案调查。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向市拆迁办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拆迁办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市拆办发(2011)26号关于郭易泰要求对其原东房屋非法拆除《控告》书处理决定,因我办对郭易泰控告违法行为无法查清,现作出处理结果如下:对上述两被控告人不予处罚。本院遂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碑执字第007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0)碑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市拆迁办已作出处理决定,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据此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郭易泰要求撤销本院(2011)碑执字第00756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侯剑莉审判员:孙红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