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雁塔路信用社,住所地本市雁塔路**付**。负责人任玮,主任。被执行人陕西华萃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纬二十八街**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浩,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8)西碑证经字第813号公证书、(2010)西碑证经字第104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浩名下的位于本市碑林区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614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保留价接受上述抵押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程浩所有的位于本市碑林区的房产作价61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雁塔路信用社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全部债务。以物抵债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雁塔路信用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阮宇审判员:姚立军
书记员:刘春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