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东大街菊花园**。负责人徐建新,行长。被执行人西安西域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门外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秦来。被执行人西安第一印刷厂,住所地本市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信祖,厂长。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金泰丰大厦** 负责人高然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与西安西域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印刷厂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公告。经审查,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与西安西域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印刷厂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04)西莲证经字第155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与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常庆旭执行员姚立军
书记员:刘春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