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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城物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旅游报社、被执行人西安展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2)碑执字第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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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法定代表人陈行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洪、董红艳,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住,住所地本市兴庆路** 负责人何宇欣,行长。被执行人西安旅游报社。法定代表人傅羽中,社长。被执行人西安东城物业发展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龙渠**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展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住所地本市兴庆路兴庆小区v> 法定代表人张武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城物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旅游报社、被执行人西安展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均履行了通知义务,其债权转让有效,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常庆旭执行员姚立军

书记员:刘春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