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负责人韩振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康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本市高新开发区光德路**iv> 法定代表人宋胜广,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金泰丰大厦**iv> 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与西安康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兑协议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权公告。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与西安康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兑协议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碑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上述转让行为均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且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故第三人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院(2003)年度碑执字第1036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阮宇审判员:姚立军
书记员:刘春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