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负责人韩振顺,行长。被执行人西安秋林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 法定代表人寇军。被执行人西安秋林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本市雁塔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赵迺森。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金泰丰大厦**v> 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与西安秋林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秋林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与西安秋林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秋林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第21724号公证书、(2001)西证执字第0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上述转让行为均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且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故第三人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院(2001)年度碑执字第136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刘春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