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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张恒恒与吴宁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碑执字第00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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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恒恒,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雁塔区高新路48号综合办公楼4楼408室。被执行人吴宁,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项目数据分析师协会工作人员,住本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祥和花园7单元4层东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恒恒与被执行人吴宁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权利人同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梅宏枝审判员:曹坤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