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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黄某某、郭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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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海,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3月23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出纳员,住汕尾市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见被告人郭某某任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出纳员,经常经手大量现金,便起意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占有该公司资金,其多次向被告人郭某某提议、诱导,致使被告人郭某某答应。二被告人经事先密谋作案方法后,于2010年6月22日下午5时,被告人黄某某假扮抢劫者,被告人郭某某假扮被抢劫受害者的身份,在汕尾市城区四马路大哥大服装店门前制造抢劫现场假象,由被告人黄某某抢走被告人郭某某放钱的背包,将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25573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由被告人郭某某谎报警情。事后,被告人郭某某分得港币20000元,其余归黄某某所有。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惧怕受到法律制裁,由被告人郭某某拿出人民币20573元,黄某某拿出人民币105000元,将骗取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25573元归还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到汕尾市公安城区分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供认他因伙同郭某某侵占公司财物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郭某某是他的女朋友,她在马宫镇度假村作出纳,经常有大量的现金经手,而他的父亲得癌症,他就产生了和郭某某一起侵占该公司财物的意念。2010年5月至6月期间,他向郭某某提议一起侵占其公司的钱,起初郭不答应,但经他多次游说,郭答应了。经二人密谋,于2010年6月22日下午,郭要到汕尾市城区存取公司资金,把消息告诉他。他即驾驶一辆摩托车,戴上头盔、口罩,到汕尾市城区四马路大哥大服装店门前等候郭,并用他的电话(号码:130××××8555)拨打郭某某电话,告诉郭其本人的衣着打扮,然后让郭支取公司的资金放在背包里,步行至大哥大服装店门口让其抢劫。当日下午5时许,郭从银行里取出钱,并把钱放在背包里,然后步行至大哥大服装店门口。按照事先约定,他把郭挟持到大哥大服装店右侧巷道,抢走郭的背包,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由郭谎报警情。回到家里,他发现包里有人民币125573元。几天后,他独自拿90000元人民币去深圳兑换成港币100000元左右,他将港币20000元分给郭,其余归他所有。不久他听到公安机关发现是他与郭某某合伙侵占公司的钱,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由被告人郭某某拿出人民币20573元,他拿出人民币105000元,将骗取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25573元归还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她是黄某某的女朋友,2010年5月份,黄见她在马宫镇度假村作出纳,经常有大量的现金出入,黄就多次向她提出一起骗公司的钱,她起初不答应,但经黄多次游说,并称他的父亲得了癌症,需要钱用,她就答应了。2010年6月22下午,她打电话告诉黄,要一个人去汕尾办理业务。在银行里,黄拨打电话给她,告诉她衣着打扮、位置,然后让她支取公司的资金放在背包里,步行至大哥大服装店门口让其抢劫。当日下午5时许,她从银行里取出公司的现金人民币125573元,并把钱放在背包里,然后步行至大哥大服装店门口,按照事先约定,黄把她挟持到大哥大服装店右侧巷道,抢走她的背包,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由她报警。事后,她分得港币20000元,其余归黄所有。后来,黄的家人知道这件事,约她将钱还给公司,她于次月拿出人民币20573元,黄某某拿出人民币105000元,将骗取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25573元归还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某某就是与她一起作案的黄佳海。3、被告人郭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0年6月22日下午5时,被告人黄某某假扮抢劫者,被告人郭某某假扮被抢劫受害者的身份,制造被抢劫现场假象,将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人民币125573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由被告人郭某某谎报警情。其电话号码是134××××0533。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他是案发现场目击者,陈述了被告人郭某某被抢劫及报警的经过。5、证人郭某、陈某证言,证实他们是被告人郭某某的亲人,2010年6月22日,郭某某被抢一事是假的,事实上,郭某某和她的男朋友黄某某一起将公司的钱拿走,郭某某分得港币20000元。经教育后,郭某某与黄某某将公司的款项12万多元归还了公司。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她是汕尾市马宫镇某某渡假村有限公司的财务,郭某某和她是同事,也在公司作财务。2010年6月22日,郭一个人到汕尾市区为公司转账时被人抢走人民币125573元。次月8日中午11时左右,郭打电话给她,告知被抢的钱找到了,要她拿存折把人民币125573存入公司账号,存完钱后,郭与她一起到公司,把公司的业务全移交给她。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黄某某是他的弟弟,黄某某因和他的女朋友郭某某骗公司的钱12万多元离家出走,郭某某分得港币2万元,其余归黄某某。之后他们已将各自分得的款项归还给公司。8、证人钟某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的董事,郭某某在公司任出纳。2010年7月8日,郭某某向他求情,告知公司被抢劫的人民币125573元,实际上是她和其男朋友合伙拿走的,并在当天把款还给了公司。他认为,郭某某平时表现不错,因为认识了不良朋友才作出这样的事,现郭某某已将钱归还了公司,公司没有损失,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郭某某,公司也不打算追究郭某某的责任。9、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手提电话(号码134××××0533)与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提电话(号码130××××8555)于2010年6月20日至6月22日频繁通话情况。10、存折,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将赃款人民币125573元存入汕尾某某渡假有限公司出纳员杨某的存折(账号:60×××33)。11、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员工郭某某于2009年6月在该公司担任基建办出纳职位,2010年7月8日离职。1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于2011年4月3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队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网上追逃,经多次追逃未果,2011年3月23日,黄某某到该队投案自首。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巧莉身为汕尾市某某渡假有限公司出纳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假造抢劫方式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积极将赃款退回公司,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小武审判员:吕俊智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书记员:蔡必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