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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钟道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汕城法刑初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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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道灿,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字(2011)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道灿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道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道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道灿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道灿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钟道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道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书记员:张焕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