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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张心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谯刑初字第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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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心绘,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心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心绘及其辩护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8时30分许,赵某1怀疑其家所栽树苗被被告人张心绘毁坏。赵某1找到被告人张心绘,为此在张心绘家院内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心绘到自家厨房拿把菜刀欲砍赵某1,赵某1用手挡,被告人张心绘将赵某1的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赵某1右手的伤情被评为轻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心绘赔偿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张心绘供述,证明2011年3月18日早上,邻居赵某1家的树苗毁了,先是赵某1的父亲在外面骂,赵某1又过来跺她家的大门,讲她毁了其家的树,在她家院子里,赵某1用手打她的脸,赵某1的妻子用脚跺她,她被打急了,跑回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在她家门口赵某1还要打她,她用菜刀一挡,赵某1的手碰在刀上了,之后赵某1将刀夺过去,又打她的脸几下,跺一脚就走了。2、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他和孙新昌两家是邻居,2011年3月18日发现宅基地南边地里一棵刚栽的桐树苗被拔掉,他怀疑是孙新昌的妻子弄的,就和妻子张某去找张心绘,把门叫开后双方就说了几句,张心绘拿着锄就要砸,他夺下后丢到一边,看见张心绘扭头进屋,他们就往外走,走到张心绘家大门口时,张心绘拿着一把菜刀就追他们,在快到他家门口时,张心绘追上就砍,他用右手挡,砍在他食指、中指之间的位置了,他用左手夺刀,张心绘用嘴将他左手中指和大拇指也咬伤了,夺下刀后张心绘就回家了,他没有动手打张心绘,打架结束后,他发现张某也受伤了,咋伤的他不知道。3、证人张某(赵某1的妻子)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早上,因为她家昨天栽的一棵桐树苗可能被邻居张心绘弄毁了,她和赵某1一起去张心绘家问问,叫开门以后,她与张心绘发生争执,张心绘转身拿个锄砸她们,被赵某1夺下来,她怕出事就与赵某1回家,她们刚转身就见张心绘拿了一把菜刀追过来,她和赵某1就往家跑,快到家的时候,张心绘追上她,她一侧身手一抬,左手就出血了,赵某1就去夺刀,赵某1手一抬,张心绘一刀砍在赵某1的右手上,赵某1和她把刀夺下来,张心绘就回家了,她把菜刀拿回家又报了警。4、证人赵某2(赵某1的父亲)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早上,他家刚栽的一棵桐树苗被弄毁了,他想可能是张心绘弄的就回去和赵某1说了,赵某1和张某就去西边找张心绘了。一会他听到西边吵起来了,他到时见到张某和张心绘吵着,赵某1还和张心绘打起来了,相互拽着,他吵赵某1让赵某1回家,他看双方分开后就回家了。一会见赵某1从西边过来,双手都是血,赵某1去诊所了,张某就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早上,他经过窝窝家时,看见赵某2的儿全义两口子和窝窝的媳妇心绘相互打着从窝窝家出来。6、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2011年阴历二月十四早上,他在家吃饭,听到外面有动静就出去看,看到全义两口子和赵某2在他侄子孙新昌家里,全义还和张心绘打着,他准备找人拉架的时候,赵全义两口子和赵某2已从孙心昌家出来快到自己家门口了,他看没事就回家了。7、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上午,王某让他去拉架,讲赵某1俩口子打窝窝媳妇,他没去拉架。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勘查具体情况。9、亳公刑鉴(法)字[2011]338号鉴定文书及损伤照片,证明赵某1右手创长度超过10cm,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10、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7日将被告人张心绘抓获。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心绘年龄、身份等基本问题。1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心绘无前科。13、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赵某1对张心绘进行了殴打,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4、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心绘赔偿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心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心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心绘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赵某1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心绘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心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朝霞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车海三

书记员:董子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