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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储亚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谯刑初字第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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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亚男,曾用名储亚楠,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亚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车海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亚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储亚男喝过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婶子杨某双方发生辱骂,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储亚男将杨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储亚男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1年7月4日被告人储亚男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储亚男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储某、褚某、贾某、李某2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亳公刑鉴(法)字[2011]567号鉴定文书、损伤照片、户籍证明、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亚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储亚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储亚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储亚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车海三

书记员:董子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