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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夏心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谯刑初字第0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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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心峰,小名:夏峰,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心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心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15时许,在谯城区谯东镇辛集街上邮电局门口,被告人夏心峰因经济纠纷与夏某1及夏某1的儿子夏某2相互辱骂并厮打,夏心峰用拳头、巴掌将夏某1的鼻部、眼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夏某1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夏心峰和被害人夏某1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夏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夏心峰的供述,证明他欠他叔夏某1的钱,2011年4月7日他们让张某1调解,但未调解成,他们先在邮电局门口发生争执,他与夏某1相互辱骂,在派出所门口用手打夏某1的嘴三巴掌,后夏某1的儿子夏某2到了现场,他又与夏某1父子相互撕打,夏某2用刀砍了他两刀。2、被害人夏某1陈述,证明他侄子夏心峰欠他的钱,2011年4月7日夏心峰找张某1调解但未调解成双方发生争执,后夏心峰打他右眼一拳,又往他鼻子上、右眼上、脸上打了三拳把他打晕了,他醒来给他儿夏某2打电话,夏某2约二十分钟到了,夏心峰又打了夏某2,几分钟后,夏某2用刀砍了夏心峰两刀,打架的地点是在派出所门口偏南一点邮电局门口。3、证人夏某2证言,证明2011年4月7日他爸夏某1与夏心峰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夏心峰打了他爸,他爸打电话让他去,他到现场时见他爸及夏心峰脸上都是血,夏心峰上来对他鼻子上打了两拳,他用刀把夏心峰砍伤了。他爸脸上的伤是夏心峰用拳头打的。4、证人张某1(文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7日下午,夏心峰和夏心峰的叔夏某1因经济纠纷请他调解,但未调解成,后夏心峰和夏某1发生撕打,夏心峰用巴掌打了夏某1的脸几巴掌,后夏某1的儿子到了,用刀砍了夏心峰两刀。5、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1年4月7日下午16时左右,他到街上有事,经过派出所门口时,看见夏某1和夏峰在吵架,两个人脸上都有血,他把夏某1劝到派出所门口,夏某1的儿子夏朋拿了一把刀砍了夏峰,他们几个人上去把刀夺下来。6、证人夏某3证言,证明2011年4月7日下午三点多,她走到邮电局门口看见夏心峰和夏某1打架,两人脸上都有血,她同张文某把人拉开,后夏某1的儿子夏大朋到了,与夏某1一起打心峰,心峰打了大朋一拳,大朋拿刀砍了心峰两刀。7、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1年4月7日下午他到镇政府开会,经过派出所时,看见夏心峰同夏某1、夏某2打架,夏某1的脸上流血了,额头上也有血,夏某1、夏某2刚冲到夏心峰旁边就被打倒了,夏某1起来后又被夏心峰打倒了,夏某2拿刀砍了夏心峰两刀。8、证人夏某4证言(夏心峰的姐姐),证明2011年4月7日下午她给夏心峰送8000元到张文某的饭店,夏心峰和她叔夏某1又发生争吵,她就到旁边商店,后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她出来看时见夏某1的脸上、鼻子上都是血,夏某2这时用刀砍夏心峰两刀。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勘查的具体情况。10、亳公刑鉴(法)字[2011]469号鉴定书、CT报告单、损伤照片,证明夏某1因受外力致眼部及鼻部损伤,影像学检查显示:左侧鼻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左上颌突骨折及左眼眶内侧壁骨的、伴相应软组织肿胀,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11、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夏心峰抓获。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夏心峰年龄、身份等基本问题。13、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夏心峰无前科。14、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15、协议书、撤诉申请,证明被害人夏某1不再追究被告人夏心峰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心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心峰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心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心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朝霞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车海三

书记员:董子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