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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田东、孔令彪与被告胡军军、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银铁路工程第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靖民初字第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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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东,男。原告孔令彪,男。被告胡军军,男。被告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银铁路工程第一项目部。负责人崔玉华,男,任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君,男,系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准许原告田东、孔令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免收。

审判员:姬登峰

书记员:何成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