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曹某某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曹某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2-0346a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季文超人民陪审员:冯德泰人民陪审员:吴旭璐
书记员:楼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