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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则超与颜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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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则超,330321196802298139,经商,

州市鹿城区双潮乡小旦村。联系电话:15957936809委托代理人吴士虎,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国先,33072519720929282x,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45幢1号。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 2688号商位经商。联系电话:13957930789原告陈则超与被告颜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伟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则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士虎,被告颜国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则超诉称,2010年3月30日,原被告就购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 2688号商位达成以下协议:商位转让款为人民币535万元,先付定金人民币200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再付给被告。被告应提供办理摊位转让的一切证件,并在2010年4月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得以各种理由延期。延期五天,即可认定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万元。2010年4月5日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达成补充协议:2010年7月12日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退还原告租金人民币262400元,原告支付被告转让款人民币150万元,余款1587600元在转让后付清。而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判令: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店面转让过户手续。

被告颜国先辩称,摊位没有过户是有客观原因的,诉争的摊位被法院查封保全,而且计划生育证明开不出,所以现在计划生育证明在登报,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一直在努力想把摊位过户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商位买卖协议的效力不存争议,讼争商位未办理过户手续是被诉讼案件申请查封等原因,由于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商位的过户手续不能通过本案诉讼解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则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伟平

书记员:冯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