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宝,经商,户籍
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古母塘村229号,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三区91幢5号402室。被告金超平,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山村463号。被告刘可平,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山村463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8街32636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宝与被告金超平、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宝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金宝负担。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楼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