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某某与韩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