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杜鹏、杜小宝与被告高显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鹏。原告杜小宝。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高显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杜小宝撤回起诉。诉讼费68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鹏、杜小宝。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