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鹏。原告杜小宝。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高显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杜小宝撤回起诉。诉讼费68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鹏、杜小宝。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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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鹏。原告杜小宝。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高显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杜小宝撤回起诉。诉讼费68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鹏、杜小宝。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