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至臻尚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减半承担85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何欢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