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勇权。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宋宏凯审判员:耿卫星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书记员:黄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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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勇权。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宋宏凯审判员:耿卫星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书记员:黄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