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勇权与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莲行初字第000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勇权。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宋宏凯审判员:耿卫星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书记员:黄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